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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滨职犯罪案件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询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以上内容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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