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七)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海标准]
本罪的起点标准为3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