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
江浙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网
网站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联系方式
专业特长
个人随笔
诉讼指南
回头释案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咨询热线 136 6153 6641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
建设工程案件
企业法律事务
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
136 6153 6641
传真:
8621 6305 8907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90弄
2号202室(200023)
来访线路
网站首页
->
刑事案件
->
刑法罪名与相关司法解释
-> 详细信息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以上内容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2007-12-18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疑问可以在线向朱律师咨询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热点透视
-
常用法规
-
法律图库
-
事务所介绍
-
诉讼费计算
-
律师律所信息查询
-
法规查询
-
友情链接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90弄2号202室(200023) 传真:8621 6305 8907 电话:136 6153 6641
声明:本网站使用的图片、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且用于非盈利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之,我们将立即撤换。
网站版面风格及原创图片、文章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事先联系 网站开发及维护 oldog.studio@gmail.com
本站
PR
值5
沪ICP备06011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