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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相应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万
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万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内容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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