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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全部罪名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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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诉标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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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罪侵犯的客体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本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以上内容由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时间:2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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