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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机构能否成为串通投标罪主体
该问题由 邹军 咨询于 2013年4月25日 阅读:
朱律师,您好: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不属于刑法第223条招标人的范畴。有学者指出:“招标代理机构虽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事宜,但毕竟不是招标人,同时也就不宜对‘招标人’作扩大解释,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成为本罪主体,又有大多数学者认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本人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这些毕竟是学者们的讨论,
。可是,司法实践中遇到这个问题了,请问,是严格依照罪刑法定不予定罪,还是依照大多数人的(我自认为是正确的)观点予以定罪?
希望能尽快得到你的指教!
朱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简单的罪刑法定的原则考虑,代理机构不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属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但我个人认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从事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是实质意义的招标人,因此可以作为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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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 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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