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实习生 王杰
他是家里的老大,一年前父母就立下遗嘱,百年后把房子赠给他。
令母亲没想到的是,老伴一声招呼没跟她打,就以1万元的“白菜价”把房子卖给了儿子。老太太怒了,把这爷儿俩告上法庭。
事件
1万元,父亲把房子卖给儿子
郑州市民方先生是家里的长子,他说,这些年,父母一直由自己照顾,两位老人多次商议,决定百年后把居住的房屋赠给他。
2011年10月,老两口立下遗嘱,去世后,这所112.3平方米的房子给方先生,剩余的部分财产留给方先生的弟弟。
今年年初,方先生的母亲何老太听二儿子说,老伴已经把房子卖给了方先生,价格是1万元。
“虽然80多岁了,但我身体还好着呢,咋能现在就把房子给他?”咽不下这口气,老太太把她最爱的两个男人告上法庭。
争论
是“背着我卖房”还是按遗嘱行事
何老太说,这套房是她和老伴2003年时一起买的,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拿着父母的亲笔遗嘱,方先生说,这足以证明父母愿意在去世后把房子赠给自己。
“而且房子也不能算买卖,那1万块钱不是房子成交价,只是想帮我父亲顺利把房子过户,走个过场。”
方先生称,事后这笔钱又存回自己账户,这是赠与,不是买卖。
方先生的父亲看到这份合同后证实,名字确实是他签的,但他“从没见过这份合同”,里面的内容也一无所知。
判决
爷儿俩被判败诉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两位老人尚在,即便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发生法律效力,方先生不能据此取得这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何老太和老伴的共有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院认为,方先生的父亲在未经何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与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至于方先生所称房子由父母赠与,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赠与的意愿,不予支持。
28日,该案已宣判,方先生与其父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二人承担。(线索提供:王欣、若愚)
朱小锋律师说案:虽然老俩口一致同意并书面立下遗嘱,在他们百年之后,由长子继承这套房屋,但是,遗嘱的生效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而且,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变更遗嘱,重新订立遗嘱,因此,在老俩口还健在的情况下,遗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儿子以此为由将房屋居为已有,不符合法律规定。
老汉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到儿子我下,虽然名为买卖,但只是象征性的支付了一万元,而且这一万元最终还是给了儿子,显然,其形式不是真实的买卖关系。如果老汉想将房屋在生前赠与给儿子,也是可行的,但是,由于房屋为老俩口的共同财产,在涉及处置重大财产时,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老汉在老伴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给儿子,显然侵犯了老伴的权利,老伴据此有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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