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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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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年12月22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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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贪污贿赂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刑法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2款、第184条第1款和第164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等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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